派遣出三五只小蜜蜂,前往县丞、主簿两人府上查探起来。
相信只要县丞、主簿两人真的有所贪赃枉法的话,一定会在府中留下蛛丝马迹的,这也就是秦秀要派遣蜜蜂小部队前去侦查的原因。
可惜这种蜜蜂小部队的力量实在太过欠缺,只能抬起分量很轻的草药,对于账本什么的就无能为力,所以秦秀这次并没有计划让蜜蜂小部分作为查找证据的主力。
“嗡嗡……”
蜜蜂首先来到县丞家的门口,不等这三只蜜蜂进入,转换其中一只蜜蜂为视角的秦秀,就发觉了异常。
突然,一个中年壮汉像是察觉到什么:
“什么人?原来是一些马蜂……真是的,有我看家护院,不要说一只马蜂,就算是一只蚂蚁也别想能够爬进去。”
原来这个县丞府中不简单,居然还有高手在给看家护院。
拥有蜜蜂视角的秦秀暗叫一声:
“不好!”
真不知道万县令府中有没有高手护卫?
怎么这个县丞家中却有这么一个暗劲高手在这里护卫。
秦秀立马命令这三只蜜蜂退了回来,不敢深入进入,以免被府中的护卫头目给察觉,而将这三只蜜蜂给当场击杀!
用蜜蜂来对付普通人,自然没有问题。
想对付县城的泼皮,甚至酒楼餐馆的老板,都没有太大的问题,但要是换了眼前这个暗劲级别……
盗版是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对其复制的作品、出版物等进行由新制造商制造跟源代码完全一致的复制品、再分发的行为。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此行为被定义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会受到所在国家的处罚。盗版出版物通常包括盗版书籍、盗版软件、盗版音像作品以及盗版网络知识产品。盗版,即俗语“D版“。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犯罪界限
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的罪限。其区分有数额和次数两个可供选择的标准,只要具备了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盗窃罪,否则,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本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盗窃金融机构的;
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累犯;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第9条第1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盗窃金融机构的;
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累犯;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盗窃
单位不能构成盗窃罪的主体,但单位集体盗窃公私财物,所窃取财物由单位所有的,应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